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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SD0101/2016-01890 生成日期: 2016-12-09 10:23:30
信息名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境安全监管,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2.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1.2.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1.2.4《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境安全监管,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2.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1.2.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1.2.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5《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发〔2011〕252号)

    1.2.6《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2〕24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基本原则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协同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措施科学、信息共享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重大(I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1.5.1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4)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市州级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在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市州突发环境事件。

    1.5.2较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危害的;

   (5)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1.5.3一般(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2.1 指挥组织

市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电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住建局。

    2.2领导小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会议,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救援预案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统一发布。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副组长及其他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进场施救,参与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组。

2.3 有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按照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组的指令,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卫生、消防等部门营救受伤人员,组织疏导和撤离危险区域内的无关人员;根据相关指令,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管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车辆,预防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肇事者及相关嫌疑;负责事故涉及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采取积极分流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2)消防部门: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伤者转移到危险区域以外;在事故原因及事故车辆所载的危险物品性质特征未查明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会同安监、环保部门对危险物品的性质特征进行分析,采取正确的施救方法,直至完全控制灾情。

(3)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道路运输证管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途经水库、水源地及河流等重要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健全警告警示限速标志、减速带、标线及防撞护栏、护墩、护坪、护墙、避险车道,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程;协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救援物资、疏散人员提供道路运输保障;协同安监部门对事故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驳载、转移,并对已污染的土壤及水域进行修复,妥善处置事故车辆;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包括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提出相关处置措施,解决救援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负责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事故车辆的临时停放场所,对妥善处置事故车辆提供专业指导。

   (5)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确切的环境破坏程度指数,为正确救援和防止扩散提供详实依据;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工作。

(6)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受污染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7)水利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对城乡水源地、水库、河流等水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公路设立警示标志;负责水库、河道污染源的截流,协助进行污染治理,及时提供有关水文资料,参与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和评价,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工作。

(8)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容器的质量监督;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罐体实物及安全阀质量、大罐小标、危险化学品的“混装”等违规行为引发的各类突发事故,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

(9)气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0)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1)民政部门:做好救济物资发放、危险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12)通讯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3)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领导组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

(14)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15)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事件提供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物资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执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负责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根据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

(16)县、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域内所有道路(包括辖区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组织指挥。

3 预警及措施

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分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3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Ⅱ级和Ⅲ级警报,颜色依次为橙色、黄色、蓝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橙色(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黄色(Ⅱ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蓝色(Ⅲ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Ⅲ级)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引发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工作。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波及范围、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1)市政府应急办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组织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情况。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报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转移联单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公安部门核准后,将道路运输转移联单连同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移送安监、交通运管、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2)加强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有效预防危化品运输事故。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新车上户关和车辆年检审验关,严禁不合格车辆非法上路;二是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把槽罐容器检验关。对于槽罐车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坚决杜绝“大罐小标”私自改装行为;三是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

(3)交通部门在重要的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及上游主要河流和人口稠密区的公路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通过的涉危车辆应由交警部门对通过时间、路线、承运的危险货物、重量等进行审批,并由交警部门通报沿线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4)市政府应急办为处置危化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单位发放应急通行证,有关的公安、交通运管部门等部门开设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3.2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应急响应

    4.1应急程序启动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预案。接到应急报告或指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派员出发,赶赴现场指导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援。

    4.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2.1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Ⅰ级)环境应急响应,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环境保护厅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负责启动相应的环境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较大(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4.2.3一般(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持。

    4.3信息报告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级)或者较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一并向省环保厅报告。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可通过传真、机要网络、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因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人员伤亡时,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实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4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5现场指挥与控制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组指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一是快速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措施;二是指导协助地方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三是向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

(1)掌握引发事件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特性,受污染区域及可能涉及范围等,控制污染事故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2)对已发生污染危害的污染源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予以消除,并防止扩散、蔓延;

(3)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应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4.6环境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经应急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级别对外统一发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对于较不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到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8安全防护

    4.8.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8.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1)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消除;

   (2)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达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灾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经专家组审定事件影响已消除,应停止环境应急监测,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总结与评估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一周内,参与处置的成员单位应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适时组成事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

5.2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尝、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计划,并组织实施。

    5.3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事件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应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并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通信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设立环境应急值守电话,并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保持通信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备。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也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件的能力。特别要在环境保护重点县区建设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熟练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队伍。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不断改进现场处置先进技术和装备,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预案培训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1.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环境应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修订完善一次。

    7.1.3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各组成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着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白银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