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5〕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目前,全省187.1万残疾人中,55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其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省民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5.完善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并随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6.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各地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落实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放宽残疾人领取高龄补贴的年龄。切实落实残疾人乘坐省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省残联、省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7.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高代缴档次。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8.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具体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制定报销种类目录)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各地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应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鼓励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多措并举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9.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中,残疾人干部和录(聘)用残疾人员应达到15%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擅自缓(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辖区单位全覆盖和足额征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0.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可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2.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落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县市区政府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3.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加快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残疾人实名培训和就业登记管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4.强化劳动就业执法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省人社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5.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及《甘肃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并逐年加大,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项实用技术。积极帮助残疾人依托专业大户发展相关产业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和加入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6.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村卫生室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城乡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康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快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和推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和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人员培养,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特殊岗位相关人员待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残疾预防。广泛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加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强化残疾人信息的更新和监测,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鼓励扶持有关研究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康复医学和新药品的研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妇联、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19.强化重点康复项目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大力实施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现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稳定的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机制,其中,嘉峪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人数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20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省本级及其他市州政府根据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工作需要分别安排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0.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学前教育部)。支持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创建残疾儿童康复示范幼儿园,市县政府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或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开办残疾儿童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试点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
普通高中积极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实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职业教育部(高中教育部)。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办残疾人班。适时规划建设省级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
省属高等院校扩大招收残疾学生,对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实行“零拒绝”。加强西北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基地建设,办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省教育厅、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1.落实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所需经费和补助标准由生源地政府确定解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2.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教师和残联系统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的绩效管理及职称评聘办法。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在晋级评优和中小学教师省培、国培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3.加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步建设的要求,严格建设标准,全面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省级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建设,创建残疾人辅助器具质检中心。加快市州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市州建有1所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支持托养需求集中的地方建设专业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筹资金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财政部门对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以免收、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减半收取或免收。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享受当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和床位补贴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4.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各地应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设施无障碍,大型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有关部门应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其功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5.优化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将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开播残疾人专题栏目,主要新闻节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制作播出推进残疾人小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各级残联应根据需要选派或培训手语翻译,配合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及社会公共服务网站,逐步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制定支持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6.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省残疾人艺术团健康发展和对外交流,积极培育和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托社会资源建立残疾人艺术团体。支持省图书馆盲人阅览室持续发展并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支持各级文化馆、文化站(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发残疾人方便参与、设施无障碍的文体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大力开展自强健身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和方法,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宜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器械,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加快县级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7.注重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培养。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残疾人文化工作者、特殊艺术人才的评奖、职称评定、培训、资助等纳入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范畴。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人才、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施行的同级别赛事标准执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赛事优异成绩者,帮助解决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困难。(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
28.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医助学等方式,开展各类帮扶公益活动。支持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多渠道募集善款和物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政策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省残联、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团省委、省妇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9.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深入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扶残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省残联、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1.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依托社区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化体育等综合性服务,实施好“阳光家园”项目。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贸易展销或洽谈会,对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或个人开发生产的优质特色产品,应免费提供展位,推广残疾人特色产品品牌。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加大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监督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六、建立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保障机制
3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定期研究残疾人小康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整合优化资源,形成推进合力。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省政府残工委及各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3.加大政府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财政支持增长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严格执行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的规定。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向残疾人数多、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4.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支持建设集残疾人基础信息、保障服务、需求状况和系统管理的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大力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实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5.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督查、政协民主监督等形式,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建立运行“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省残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6.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地要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助残先进集体及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37.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制定残疾人小康指标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评估,客观评价残疾人小康建设成效,形成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督促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向省政府提交进展情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评估。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设立城乡残疾人家庭监测样本,建立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统计监测制度,统一实施残疾人小康指标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发布残疾人小康指标实现程度评估报告,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省政府残工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